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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金不昧该不该物质奖励
2012-07-20 13:38:00  来源:《时事》高中版2011-2012学年06期

  主持人:周战衡 

    拾金不昧物质奖励是否可行?

  王乃偲(天津南开中学):我觉得可操作性不强。如果遗失者不愿奖励,拾遗者难免心中不痛快。谈不妥价格,双方可能发生争执、恶语相向,甚至对簿公堂。好事也会变坏事。

  张怡聪(陕西远东二中):拾金不昧,“不昧”就在于捡到东西不据为己有。奖励10%,就不是拾金不昧了。

  张飘雪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我认为,拾金不昧有物质奖励完全可行。但最好还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,没有必要非得强制给予或是接受。

  倪佳越(陕西远东二中):在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下,等待人们自觉履行义务似乎是一种奢望。所以,给予物质奖励是弘扬传统美德的最有效途径。

  于晓云(天津南开中学):这种行为无可厚非,但如何实施是个难题。10%怎么算?比如一部旧手机不能用购买时价计算,存折和信用卡不能按里面的钱来计算,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又可能超过其原有价格。

  朱伊琳(陕西远东二中):我国《物权法》规定: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”既然法律上有类似规定,就代表社会、政府对拾金有偿交还是认可的。

  靳超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失主的东西如果找不回,损失更大。奖励拾遗者,受一点损失不为过。拾遗者要将东西交还失主,势必会耽误个人时间,辛苦应该有所得。

  奖励10%就不能算学雷锋做好事了吗?

  王益康(陕西远东二中):人们重视社会的精神鼓励,但也有一部分人乐于接受物质奖励,这些不足为怪。拾到东西,能够主动交还失主,就值得表扬。

  张晨(天津南开中学):美德中夹杂了物质利益,有点变质。但纯美德的精神追求,大部分人只会用这个标尺要求别人。还不如务实一点,先物质奖励,等雷锋精神处处开花后,就无人再功利了。

  翼泽华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,可是硬性规定奖励,会把人与人之间的温暖善行变成一种物质交换。这与雷锋的无私奉献大相径庭。

  韩瑞(陕西远东二中):我认为物质奖励只是一种手段,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道德素养,弘扬传统美德。只要方法确实有效,奖励10%与学雷锋并行不悖。

  韩熠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若非要将高尚的行为用物质的标准来衡量,就会演变成一种扭曲的、变了味的社会道德风尚,变了味的学雷锋做好事。

  吕思遨(天津南开中学):美德的“鲜花”不妨是由“拜金主义”的粪水浇灌大的。只要能够涌现出拾金不昧者,学雷锋为何不可以被利益驱动一下呢?

  今天,我们怎么学雷锋?

  李姝妍(陕西远东二中):勿以善小而不为。“拾金不昧”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与雷锋常说的“这是我应该做的”一脉相承。今天,从小事做起帮助别人,就是学雷锋。

  申畅(天津南开中学):人们学雷锋,总喜欢把“精神”与“物质”对立起来。今天学雷锋,我们不妨像拾金不昧有奖励一样,把“精神”与“物质”统一起来,劝德扬善。向善、向德、向美,就是学雷锋。

  朱伊琳(陕西远东二中):我的一位邻居曾丢失了钱包,证件和银行卡都在里面。好心人捡到后,多方寻找还给他。邻居要拿几百元酬谢,被对方谢绝,只收下了一封感谢信。赠人玫瑰,手有余香。我认为,学雷锋,精神的收获远比物质更让人享受。

  吕思遨(天津南开中学):今天学雷锋,就是通过雷锋的形象反观自身。在生活中做正直、善良的人,用高尚的道德标准完善自己,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、勤奋学习。

  邹一凡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“洁癖”,仿佛接受了失主的酬金,事情就变了味。我认为,学雷锋也该与时俱进,只要没改变做好事的本质,这样的行为就让人肃然起敬。

  王璐(北京教育学院附中):拾金不昧,是我对学雷锋最早的认识。今天学雷锋,我想说的就是常态化、多样化。助人为乐、刻苦勤奋、孝敬父母、邻里和谐,都是学雷锋。

  感谢本栏目指导教师:王志辉(天津),陈蕊、闫娟(北京),刘鹏、吕洁(陕西)

责任编辑:王志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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